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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王沛雷王沛雷

  • 原告
    王進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進祥  住○○市○○區○○路00號1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訴訟代理人 王進熙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住○○市○○區○○○路0段00號(臺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7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3,27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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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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