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王沛雷、王沛雷
- 原告王進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進祥 住○○市○○區○○路00號13樓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訴訟代理人 王進熙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被 告 永豐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陳慧茹 住○○市○○區○○○路0段00號(臺北○○○○○○○○○)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之6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76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8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沛雷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 通 譯 陳品妏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63,27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姜貴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