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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68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682號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告
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陳盈畇即陳盈芳
被告
被告
陳盈畇即陳盈芳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7,0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8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週年利率 98,525元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4%計算。 自114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18,548元 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92%計算。 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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