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7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74號
- 原告
-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克振
- 訴訟代理人
- 楊寶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賢律師
- 被告
- 岳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永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妤溱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4號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4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8,350 元,及自民國113 年8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