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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王沛雷王沛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告
蘋果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林彥奇 住○○市○○區○○街00號
0號
0號
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人     廖珮如  住○○市○○區○○街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4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上午10時1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8,7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45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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