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勇智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 訴訟代理人
- 黃國榮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 被告
- 鄭世裕 住○○市○○區○○路00巷000號9樓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 王秉宏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9時54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58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