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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沛雷王沛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勇智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被告
鄭世裕 住○○市○○區○○路00巷000號9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
王秉宏  住○○市○○區○○○路0段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8日上午9時54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582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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