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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7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 法官
    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李曉寧

  • 原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久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799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 告 久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第16條約定、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第17條約定可參(見本院卷第15、25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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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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