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 被告
- 邑發精密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陳義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 人 陳義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
蔡涵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9,21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