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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劉逸宏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被告
邑發精密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陳義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施懷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
人     陳義偉  住○○市○○區○○路00巷0號

      蔡涵如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0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9,21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75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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