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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
    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昇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福仁 人 被 告 林福仁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8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7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3 月7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9,776 元,及其中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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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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