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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蘇清期
被告
趙明華
被告
新瑞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訴訟代理人
程慶偉
被告
劉權葛
訴訟代理人
蘇秉程

陳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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