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 原告
- 蘇清期
- 被告
- 趙明華
- 被告
- 新瑞新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順智
- 訴訟代理人
- 程慶偉
- 被告
- 劉權葛
- 訴訟代理人
- 蘇秉程
陳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