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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林正忠
  •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楊常裕

  • 原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國產運輸有限公司法人楊連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850號 原 告 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訴訟代理人 李頤寬 被 告 國產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常裕 被 告 楊連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澤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4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2,085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6,0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792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0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被告楊連會有過失,被告國產運輸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不爭執(本院卷第166頁),是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及被 告之答辯,並依同項規定,分別引用兩造歷次提出之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所有之重櫃堆高機(廠牌:Hyster、型號:H48XM- 16CH、製造號碼:H117E01601P,下稱系爭堆高機車)因本件事故支出零件費用新臺幣(下同)512,300元,經扣除折舊後 為51,106元(計算式如本院卷第171、172頁),上開費用再與無須折舊之工資39,000元合計,共為90,106元(計算式:51,106+39,000=)。 ㈡按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觀諸本件事故發生之現場照片可知(本院卷第21至31頁),系爭堆高機作業之區域範圍內並未依規定設置適當之交通號誌、標示等,足夠使經過該區域範圍之人或車能清晰獲知,堪認原告亦有過失無訛;至原告雖有張貼勿穿梭於櫃區間,機具作業範圍內之告示(本院卷第117頁),然上開告示仍無法使人或 車清楚獲悉機具作業範圍處,仍無從依此即認原告毋庸負任何責任。是本院斟酌本件事故發生之上開情狀,認兩造就本件事故之發生,原告應負擔20%、被告應負擔80%之過失責任。據此,系爭堆高機之維修費共計90,106元,被告應負80% 肇事過失責任,故被告賠償金額經依此計算後,應為72,085元(計算式:90,106×80%=,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已舉證證明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給付,此部分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27頁),則原告向被告請求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㈣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2,085元,及自112年5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 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國產運輸有限公司之聲請,為其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諭知。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楊連會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又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就其勝訴部分求准宣告假執行,不過係促請法院注意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義務,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為6,0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792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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