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9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 被告
- 柏客數位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蔣明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 0號
- 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人 蔣明儒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9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48,08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4,88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