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898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謝明璇
- 被告
- 法亞科技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彭子威
- 被告
- 人 樓
- 被告
- 彭子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1,34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