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93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937號
- 原告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毅
- 被告
- 南聯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善
- 法定代理人
- 兼法定代理 陳玥蓁
- 法定代理人
- 人
- 被告
- 陳玥蓁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37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本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93,93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