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4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足 住○○市○○區○○路000號
- 被告
- 周佩穎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4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9時3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55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