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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4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王沛雷王沛雷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 住○○市○○區○○路000號
被告
周佩穎 住○○市○○區○○街00巷00號3樓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940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上午9時37分在本院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簡吟倫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1,555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1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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