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更一字第1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黃依晴

上訴人
即原告
朱淑雲
即原告
吳金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4萬5,240元【計算式:占用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通行範圍面積67.4平方公尺×111年8月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2,600元=3,545,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4,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更一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