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0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趙彥強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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