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戴秋慧
- 原告允升紙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允升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秋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晶焱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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