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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林正忠
  • 法定代理人
    陳長勳

  • 原告
    安固麗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10號原 告 安固麗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勳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複 代理人 施銘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禾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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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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