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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1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安固麗科技門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勳
訴訟代理人
王新發律師
複代理人
施銘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禾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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