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52號
- 原告
- 楊浩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1,64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湖補字第152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1,64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