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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5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楊浩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清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1,644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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