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林建涵
- 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60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多益有限公司間返還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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