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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 原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良即劉世紘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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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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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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