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7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葉一堅
- 原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家良即劉世紘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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