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0號
- 原告
- 唐世昌即波立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湖補字第17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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