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7 日
- 法官施月燿
- 當事人唐世昌即波立吉商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70號 原 告 唐世昌即波立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萬2,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趙修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