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建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蘋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朱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雷格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