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施月燿
- 當事人何宗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何宗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7,105元(計算方式:請求美金6,300元部分按起訴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20萬1,820元,再加計請求新臺幣11萬5,285元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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