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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何宗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7,105元(計算方式:請求美金6,300元部分按起訴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20萬1,820元,再加計請求新臺幣11萬5,285元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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