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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施月燿

  • 當事人
    何宗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何宗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1萬7,105元(計算方式:請求美金6,300元部分按起訴日匯率折算為新臺幣20萬1,820元,再加計請求新臺幣11萬5,285元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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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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