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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黃依晴

  • 當事人
    何宗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2號 原 告 何宗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何宗訓本人為其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原告何宗訓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於起訴時尚未成年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見限閱卷)。然原告已於訴訟繫屬中成年而取得訴訟能力,應由何宗訓本人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然迄未經兩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何宗訓本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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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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