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01號
- 原告
- 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志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偉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格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8,708元,依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