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許一女
-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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