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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一女 訴訟代理人 張育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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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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