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星藝象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硯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鏗貿易有限公司(BILLION DOLLAR COOPERATIONLIMITED)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