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光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奕揚
原告
陳淑惠
原告
賴阿滿
被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6,3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利息之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金額90,000元 利息 90,000元 113年4月22日 114年6月9日 (1+49/365) 16% 16,333.15元  小計      16,333.15元 本金利息合計       106,333元 
備註: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均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
第23910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即
    本件被告)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為準;利息終止日則為
    本件原告起訴狀收狀前一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