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542號
- 原告
- 光文創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奕揚
- 原告
- 陳淑惠
- 原告
- 賴阿滿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6,3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利息之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金額90,000元 利息 90,000元 113年4月22日 114年6月9日 (1+49/365) 16% 16,333.15元 小計 16,333.15元 本金利息合計 106,333元
備註: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均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
第23910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即
本件被告)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為準;利息終止日則為
本件原告起訴狀收狀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