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徐文瑞
- 法定代理人今井貴志
- 原告吳進興
-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吳進興 訴訟代理人 侯美雲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30元(計算式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 1 利息 29,312元 92年8月1日 114年3月2日 (21+214/365) 15% 94,910.65元 2 違約金 29,312元 92年8月16日 114年3月2日 (21+199/365) 20% 126,306.61元 3 程序費用 113元 - 113元 小計 221,330.26元 合計 22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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