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69號
- 原告
- 吳進興
- 訴訟代理人
- 侯美雲
- 被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
- 訴訟代理人
- 邱至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 1 利息 29,312元 92年8月1日 114年3月2日 (21+214/365) 15% 94,910.65元 2 違約金 29,312元 92年8月16日 114年3月2日 (21+199/365) 20% 126,306.61元 3 程序費用 113元 - 113元 小計 221,330.26元 合計 22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