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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66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吳進興
訴訟代理人
侯美雲
被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33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 陳立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 1 利息 29,312元 92年8月1日 114年3月2日 (21+214/365) 15% 94,910.65元  2 違約金 29,312元 92年8月16日 114年3月2日 (21+199/365) 20% 126,306.61元  3 程序費用 113元    - 113元  小計       221,330.26元 合計        221,3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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