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徐文瑞
- 原告曾啟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35號 原 告 曾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之被告完整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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