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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7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徐文瑞

  • 原告
    曾啟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735號 原 告 曾啟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上汽車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之被告完整公司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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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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