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12號
- 原告
- 佺進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湖補字第8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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