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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58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亞太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亞太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郭文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山河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萬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47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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