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趙彥強
- 原告許淑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952號 原 告 許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聖希諾香港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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