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林正忠
- 法定代理人葉日輝
- 原告鼎銘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984號原 告 鼎銘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日輝 訴訟代理人 葉日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隆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 之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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