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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袁康介
被告
世代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被告
謝忠良
被告
楊毅
被告
王侑聖
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陳韋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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