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全字第29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相對人
- 湟璽玻璃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 相對人
- 人 詹惠如
- 相對人
- 黃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50,000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486,519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86,519元,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中國信託中小企業貸款約定書影本、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影本、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畫面等證據,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相對人黃智賢於台灣票據交換所之票據信用資料查詢頁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2447、2433號本票裁定查詢、臺東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203建號第二類謄本、臺東縣○○市○○段000○000○000地號第二類謄本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