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蔡沅宏 住○○市○○區○○○路0段00號
- 被告
- 高士翔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7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45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