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小字第51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小字第519號
- 原告
- 蘇淑真
- 被告
- 曾國杰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51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尤韻婷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89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98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