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小字第566號
- 原告
- 王德勝
- 指定送達地:臺北市○○區○○里○○○00號信箱
-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沐風關懷協會
- 代 表 人 蔡晶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有被告之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