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 訴訟代理人
- 葉伊瑄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 代理人
- 鄭文楷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 送達代收人
- 鄭文楷
- 被告
- 葉安淇 住○○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
-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2樓
-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之10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1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上午11時2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86 元,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