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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代理人
蔡明軒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複代理人
李彥明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送達代收人
蔡明軒
被告
盧師凱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7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小字第6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361元整,及自民國115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81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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