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湖小字第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江盛宗
被告
廖明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2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000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主文外,加記下列第2項之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車禍事故(下稱系爭事故)之肇事原因為被告開啟或關閉車門不當,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及初步分析研判表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應認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本院准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本件原告於警詢筆錄及言詞辯論庭期均稱被告碰撞原告車輛之右側車門,被告亦自承開門時有碰到原告車輛之車門,惟辯稱原告之車輛復原不須拆卸車門等語。觀諸原告車輛係到特斯拉汽車原廠授權之鈑噴中心維修,自有較高之可信度,被告辯稱原告之車輛復原不須拆卸車門等情,應無足採。依原告提出之修理估價單項目,說明如下:

⒈工資:原告車輛受損部分係於右邊車門,於維修時自應以該處為維修範圍,原告亦未指明於維修右邊車門之撞擊處仍應就下列部分為維修,且被告亦抗辯右邊車門之復原不須拆卸,故本院認需剔除下列部分,始屬合理:拆卸/安裝右後視鏡、拆卸/安裝右前車門窗玻璃固定件、鈑金斷電程序、維修後故障代碼記憶體、環氧底漆等。再者,本件係因鄰車開門不慎致撞擊旁邊車輛之車門,本非嚴重撞擊,亦屬一般停車場內常見之開車門時稍不注意即可發生之碰撞態樣,依現代之修車工藝,應非不得於不拆卸車門之狀態,以直接修補之方式為之,況原告所提者為美特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修理費用評估單,非實際修繕之單據,故本院權衡兩造之利益後,認應扣除上開項目,始屬合理,經扣除,剩餘12TU即1.2小時,每小時新臺幣(下同)2,415元,金額為2,898元,加上右前車門維修之5,000元,共計7,898元,應予准許。

⒉噴漆:17,501元。

⒊零件:原告請求5,250元,原告車輛出廠年份為西元2019年1月,經定率遞減法扣除折舊計算為525元。

⒋綜上,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25,924元,另加稅額5%,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應為27,220元。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3項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書記官 陳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小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