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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小字第7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告
陳松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車禍發生地(侵權行為地)為臺北市松山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國114年9月18日函文附卷足憑(本院卷第25頁);又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平鎮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見限閱卷),均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侵權行為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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