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湖簡字第5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杜美珠
被告
周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分別引用原告之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就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之重要爭點,本於當事人辯論之結果已為判斷時,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已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所提起之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反之判斷,以符民事訴訟法上之誠信原則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1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核,被告將兩造共同持有之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房屋(原告應有部分1/5,被告應有部分為4/5,下稱系爭房屋)出租予訴外人崑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崑鼎公司),業經本院112年度湖小字第1534號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即原告請求系爭房屋民國111年12月6日以後8個月期間應有部分之租金收益,下稱系爭前案)認定在案,依前揭規定已生爭點效,本院自不得為相異之認定。而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於113年7月至114年11月間持續出租予崑鼎公司,且仍未收到其應有部分之租金收益等情,業據提出其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明細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單、114年12月16日查詢之崑鼎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等件為憑。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期間租金之不當得利共新臺幣1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三、從而,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簡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