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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黃依晴黃依晴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住○○市○○區○○路000號3樓、4樓
送達代收人
李冠霖
訴訟代理人
李冠霖 住○○市○○區○○路000號3樓
被告
余紹豪 住○○市○○區○○里00鄰○○街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4樓
住○○市○○區○○路000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

            302室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643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2,09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04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51%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4,6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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