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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蘇志成
被告
劉嘉琪 住○○市○○區○○街000號3樓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65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余佩珊 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103,001 元,及其中自民國114 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 年6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63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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