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簡字第7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簡字第711號
- 原告
-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仁埈
- 訴訟代理人
- 謝佳純
- 被告
-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7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尤韻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46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1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6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2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9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5,9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1至4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