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簡字第71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正忠林正忠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5年度湖簡字第711號

原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被告
陳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湖簡字第71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同日在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尤韻婷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2,46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0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014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867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2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四、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79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13%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

五、訴訟費用新臺幣5,92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六、本判決第1至4項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林正忠

書 記 官 王子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子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5年度湖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