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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131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受 告知人 黃本元
代理人
黃煒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5,640元(原告所爭執被告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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