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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12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憲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子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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