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湖補字第512號
- 原告
- 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佑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憲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湖補字第5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明憲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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